唐山市慈善总会义工招募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07年4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规范义工的招募和管理,根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和本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义工,是指在本会正式登记注册、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志愿者。
第二条 义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心慈善事业,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身体健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自愿报名,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条 义工享有如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义工服务组织;
(二)获得义工服务的相关信息,参加从事义工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义工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自身有困难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组织的服务。
第四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义工服务组织的规章和制度;
(二)履行义工服务承诺,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活动;
(三)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四)尊重服务对象,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义工和义工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义工或者义工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六)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安排的教育和培训,自觉接受义工服务组织的评估和考核;
第五条 义工服务的范围和原则:
(一)义工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支教助学、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社区服务、慈善宣传、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
(二)义工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义工服务的方式和方法:
(一)为生活有困难的服务对象提供“一助一”服务;
(二)根据本会安排参与慈善宣传、筹募善款和慈善救助服务;
(三)担任赈灾、紧急救援等临时性、突发性服务;
(四)担任助医、助残、心理咨询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服务。
第七条 义工的招募:
(一)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它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开招募义工,接受应招者报名。
(二) 应招者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市慈善总会慈善义工审批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义工上岗服务前,必须经过本会培训,培训方法可集中培训、个别辅导或委托培训等。
第九条 义工的考核:
(一)义工经培训、考核合格,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义工证》。《义工证》是义工服务的凭证,主要用于记录义工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内容、质量、工时等),由义工本人如实填写、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签字确认。《义工证》也是义工的身份证明、业绩证明、荣誉证明和评奖的依据。
(二)本会秘书处及义工服务机构在了解义工服务表现的基础上,依据《义工证》记录,以服务时间和质量为基本条件, 每年对义工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对优秀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两次考核不合格者,收回《义工证》,取消义工资格。
第十条 为加强义工服务管理,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可在学校、社区等单位设立义工服务站。义工服务站为本会义工服务机构,协助本会搞好义工招募、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