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07年4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本会章程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在本会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按照本会章程和宗旨确定捐赠项目的资金,包括以捐赠人名称和资金用途命名的冠名基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基金用途、管理办法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由本会管理使用,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最低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捐赠人经与本会协商可设立分期到位和留本冠名基金。

  第五条  分期到位冠名基金每期一年,最低期限二年,每期到位最低数额为5万元,可分期交付本会管理使用。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捐赠人设立本金100万元以上的留本冠名基金。本金留给捐赠人投资运营,每年按本金10%的增值率捐赠给本会管理使用。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由本会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并按程序审批,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年终由本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八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有权向本会秘书处查询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秘书处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和本会发现对方违反捐赠协议,均有权要求对方遵守捐赠协议或解除捐赠协议 。

  第十条  专项基金使用完毕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由本会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本会监事会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审计结果。剩余资金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转作其他慈善救助项目,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