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唐山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07年4月29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慈善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创始基金增值部分。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资金募集

  (一)      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无偿捐赠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

  (二)严格履行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接受捐赠后,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三)严格执行钱物交接、管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数额 。

  (四)开展慈善一日捐和冠名基金及义卖、义拍、义演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募捐。

  (五)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可通过合法手续变现为善款。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的章程和捐赠人意愿,社会捐款除每年提取10%—15%留作创始基金外,不得挪作非慈善性活动费用。

  (二)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资金款项,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因特殊情况使用创始基金本金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使用量不得超过创始基金的10%,且次年补充10%以上时,方可继续使用。定向捐赠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四)本会的日常开支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按本会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列支。且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当年结余的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五)慈善公益活动的筹资费用(宣传费用、项目运作和管理经费),可从捐赠款中提取10%的比例开支。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按照本会章程第六条规定,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助、慈善救助活动。

  (二)举办和资助符合本会章程和宗旨的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及相关活动。

  (三)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实施符合本会章程和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

  (四)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

  (五)奖励对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者。

  第五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年度资金使用应制定预算计划,由本会秘书处编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本会年度预算计划和日常开支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会长审批签发;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由会长审批签发,向会长办公会通报;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发;5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签发。

  (三)因突发事件,需使用预算计划外资金资助的,资助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需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需经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会长审批签发,向常务理事会通报;10万元以下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发,向会长办公会通报。

  (四)为扩大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辐射面,资金使用可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进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资金使用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实施。本会有权对有偿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如发现不按协议使用资金,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有偿资助的资金。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管理资金。

  (二)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内部监督和财政、审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三)本会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一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本会章程提出处置本会财产的方案,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写出清算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会长签批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