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

  唐山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章程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9年3月2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唐山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中国河北省唐山市。

  第三条 创始基金为永久基金,一般情况下,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保证所募集的社会善款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创始基金本金时,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为本会创始人、创始会员。

  第五条 创始基金在本会内设独立账户,严格按本会章程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稽核。

 

  第二章  来源及用途

  第六条  创始基金来源于本会创始期间(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1日)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以及每年从社会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捐款人不限民族、国别以及信仰,不限法人和自然人。

  第七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应具有一贯热心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社会形象。凡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愿成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人的,通过履行必要手续捐款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成为本会创始人和永久理事;捐款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永久会员。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成为本会创始人和永久理事;捐款5000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永久会员。

  第八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一)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

  (二)资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三)本会的管理费用支出;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权  利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若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一般应由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出任本会创始人、永久理事和创始会员、永久会员,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作为本会永久理事,在理事会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被选任或被提名为理事会及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以本会创始人或创始会员的身份参与国内外重要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创始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创始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十五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每年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监督。年度报告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试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