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慈善总会实施慈善救助暂行办法

唐山市慈善总会实施慈善救助暂行办法

  本办法经2007年4月29日本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明确慈善救助范围,合理运用慈善捐款,做好慈善救助工作,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慈善救助的基本原则

  依据本会宗旨,本着“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

  会”和“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困难群众解愁”的原则,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援助、社会救济和抚恤工作。

  二、    慈善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或因家庭生活特殊困难,难以支付子女上学费用,以及生活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孤儿、残疾人。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居民,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三)在本市居住、工作和生活的外地人,符合本条规定,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者。

  (四)上述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障部门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赔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当地政府、单位、亲属救助后仍有困难者,才能享受慈善救助。

  三、    慈善救助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

  1 、申请人应向户口或居住所在地的县(市)区慈善协会(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慈善总会原则上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2、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所属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联系方式、家庭收入情况、人均月收入、家庭成员情况、申请救助事由等。

  3、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唐山市城乡最低保证金领取证、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重大疾病求助者还须持医疗部门诊断书、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单位或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认可证明。

  (二)审核

  各县(市)区慈善协会(分会)收到申请救助材料,应责成乡镇(街道)慈善机构调查核实,填写《慈善救助审批表》,经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慈善协会(分会)审批。

  (三)审批

  各县(市)区慈善协会(分会)收到乡镇(街道)慈善机构报送的申请救助材料后,依据审批权限审批,救助数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市慈善总会每年根据计划下达各项救助指标和数额,分配各县(市)区慈善协会(分会)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