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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助医项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3-31 00:00
唐山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根据《唐山市慈善总会实施慈善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慈善医疗救助范围、标准,合理使用慈善基金,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积极稳妥的做好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是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家庭中身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致伤的成员;
二是因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家庭贫困、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人员。
救助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慈善医疗救助。
二、救助原则
坚持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慈善救助为补充的原则,努力减轻救助对象的医疗困难;坚持家庭自救、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多方筹措救助资金;坚持属地管理、市、县(区)共同施救的原则,公开、高效的做好慈善医疗救助工作。
三、救助病种
1、常见重大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2、突发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因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身体受伤、需经医疗机构治疗的伤害。
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慈善医疗救助范围:因犯罪或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造成的自身伤害等。
四、救助标准
慈善医疗救助系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当年度内不重复救助。
五、救助程序
1、申请救助的对象。必须在属地县(市)区完成各项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救助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县级以下有关部门、单位对其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对确因大病致贫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确定是否给予救助。申请人在当地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救助后仍需申请上级救助的,填写《唐山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慈善总会审批。
2、申请人需带以下材料办理申请救助审批手续:
(1)本人填写的《唐山市慈善总会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低保证复印件;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
(5)本人所在县(市)区有关部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的证明复印件。
六、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慈善组织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做好慈善医疗救助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救助,确保求助对象的问题得到合情、合理、合规解决。市慈善总会将按照实施“阳光慈善”的工作要求,定期公开、公示医疗救助情况,确保慈善医疗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此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由唐山市慈善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