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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政部、国资委支持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0-22 00:00
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政部、国资委支持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有关文件精神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管局)、国资办,相关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民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5〕96号)的主要精神,促进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展以捐赠款物、设立专项基金、兴建公益设施、建立义工服务组织等形式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支持和推动唐山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思想认识
动员支持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是鼓励企业重视社会责任工作、发挥企业优势、参与支持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多年来,我市市属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以不同形式参与我市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慈善捐赠等活动,为支持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支援国内部分地区抗击自然灾害贡献了一份力量,不仅展示了企业的精神风采,也为我市赢得了荣誉。但是,近年来我市市属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状况不如以前,无论是参与程度和支持力度都略显不足,与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需求以及社会的普遍期望和形势发展需要相比,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需要进一步加强,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
2014年11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提出:“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事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2015年5月印发的《民政部、国资委关于支持中央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5〕96号),不仅对中央企业参与支持慈善公益事业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对我市市属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都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市属各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主要力量和重要依托,承担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和责任,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既是实现自身“做优做强”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社会期望、塑造企业形象的必然选择。在当前我市全面推进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市属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对我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公民道德素质都具有很强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对此,各企业要有明确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做好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其所能的为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做贡献,特别是在参与“救急难”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各种形式支持我市公益慈善事业不断发展。
二、准确把握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愿参与、无偿捐赠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开展慈善活动或进行捐赠,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企业不得以慈善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回报性反馈。
(二)统筹兼顾。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履行促进经济发展责任与履行社会责任统筹兼顾,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参与公益慈善的领域、内容、方式和捐赠规模。
(三)合法合规。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不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及个人组织的募捐活动。在国际慈善活动中,要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专业科学。企业要将参与慈善事业纳入自身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专业特长,制定各具特色的参与慈善事业的规划,建立制度规范和工作程序,合理选择慈善领域、项目和形式,科学组织实施,提高慈善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规范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行为
(一)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要自觉接受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企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捐赠,并体现服务社会、突出社会效益的要求,立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时,应事先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共同确定活动内容和捐助对象,并在事后报告活动效果。此举目的在于保证企业的公益慈善活动合理依规进行,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
(二)参与公益慈善捐赠要主动与慈善组织对接。为保证企业捐赠款物的合理使用,企业在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时,应当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对接,并说明捐赠意向和用途,或与慈善组织共同确定捐助对象,由慈善组织接收企业的捐赠后,将捐赠款物用于受助对象。事后,由慈善组织向捐赠企业反馈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企业的公益慈善捐赠依法依规进行。
(三)杜绝非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企业开展的一切捐赠活动,都要纳入企业资产管理范筹,捐赠的各项款物都要用于公益慈善事业。在开展公益慈善捐赠活动时,要按照公益慈善捐赠法规确定捐赠用途,不能进行以广告宣传、产品推销等营利性质的捐赠,确保捐赠行为体现公益慈善事业的宗旨和目的。对受助对象以利益形式回报企业捐赠的行为,要自觉予以杜绝。对一些社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求助事项,要视其用途和目的确定是否捐助,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杜绝一切非公益性质的随意捐赠行为。
(四)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要量力而行。企业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确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程度。既不能超出自身能力搞巨额投入,也不能对公益慈善事业置之不理,每年都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投入公益慈善事业。在决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时,要根据捐助项目需要,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具体的投入款物,由慈善组织办理接收手续并转交受助对象。各企业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应体现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并通过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投入,进一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慈善捐赠活动。为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全市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系列的公益慈善捐赠活动,其中既有要求企业参与的,也有要求企业职工共同参与的。对此,各企业都要主动参与并做好职工的宣传发动工作,以此增强企业和职工投身公益的慈善意识。对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部署,各企业都要积极响应,根据各自情况为支持救灾捐赠活动作出应有贡献。
四、明确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途径
(一)建立慈善服务组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社会工作等公益事业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增加社会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设立专项慈善基金。鼓励企业依法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并以此为依托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切实有效服务困难群众,在内部管理、项目设计、程序透明、方法专业等方面严格规范,力争成为慈善组织的表率。
(三)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慈善捐赠。鼓励企业在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对外捐赠预算范围内,利用留存利润,积极进行捐赠。对重大自然灾害、急难事项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的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四)参加政府或慈善组织统一开展的慈善捐赠活动。鼓励企业动员职工积极参加全市群众性慈善捐赠活动,如每年在全市开展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由企业集中将职工捐款统一送交市慈善总会,增强企业职工参与社会慈善活动的主动性。
(五)合作开展慈善项目。鼓励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捐助活动,或委托慈善组织开展企业自行设立的慈善项目,或参与慈善组织设立的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或对某一慈善领域、慈善项目给予稳定、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积极的社会评价。
(六)组织职工开展志愿服务。鼓励企业制定职工参与志愿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立职工志愿者管理机构,积极发展职工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组织并支持职工参与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
(七)参与慈善帮扶工作。鼓励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扶贫济困、帮老助幼、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心里安抚等慈善帮扶活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探索企业开展慈善救助的新方法、新路径。
(八)支持慈善文化传播。鼓励企业发扬扶危济困、崇德向善的传统美德,利用企业文化积淀优势,将现代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鼓励企业采取冠名、资助等协作方式,支持有关单位、慈善组织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慈善文化宣传。
(九)吸纳困难群体就业。鼓励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公益目标和经济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十)创新参与慈善方式。鼓励企业依托相关金融机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或整合内部捐赠资源,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
五、支持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措施
(一)支持企业设立慈善组织。市民政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企业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监管、服务,支持其健康发展。
(二)协助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民政部局、市国资委将协调有关部门依法落实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企业加强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指导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推动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指导企业开展慈善活动。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将结合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共同加强对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行为进行指导、协调,帮助企业在遵循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参与途径和方法,合理确定捐赠内容和捐助对象,确保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
(四)做好企业与慈善组织的合作对接。市民政局将与市慈善总会研究确定优秀社会公益组织、优秀慈善项目名单,做好向企业推荐慈善合作项目的工作;与市国资委通过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等方式,为企业搭建慈善项目展示交流、项目推介平台,促进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的合作,并为企业参与慈善活动、慈善项目对接提供协助和便利。
(五)宣传企业慈善行为。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将协调我市各主流媒体积极宣传报道企业的慈善行为和典型事例,为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六)制定支持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激励措施。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将协调有关部门从为企业服务方面,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各级评选慈善奖时,注重推荐、表彰企业先进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加强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
(一)对企业设立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监管。市民政局将按照有关法规落实对市属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的日常管理、年度检查工作,并对其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重点加强对财务状况、信息公开的监管。对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依法保障企业作为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督促受赠人、受赠单位按约定管理、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二)对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管。鼓励市属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慈善事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企业要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情况作为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市国资委在对企业进行年度考核时,将对企业在年度内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情况作出评价,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三)企业要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市属各企业要在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各项活动中,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国资委的指导、监督,对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要明确主管部门,或明确专人负责,对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实施项目和工作目标,并对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分别在事先、事后向市民政局、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地参加全市统一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可以依法对市属企业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唐山市民政局 唐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