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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10-26 16:35
唐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唐山市慈善总会(英文名 Tang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TS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和唐山人民的抗震精神,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广泛筹募慈善资金,大力开展慈善救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唐山市路北区朝阳东道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规定,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接受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协助政府开展社会救济和抚恤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资助和兴办各种社会福利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五)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促进基层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本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
(七)宣传与调研。通过各种媒体和形式,组织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增强公众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研究,探索符合国情和地方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指导与建议。指导本会会员的工作,促进本市县(市)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本会本届内相应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并按程序吸收为本会理事会成员,担任相应职务。
(五)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等称号。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
(六)决定副秘书长、副监事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提出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筹备召开理事会。
(十)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一)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执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监事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会长和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会成员兼任。其主要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监督检查本会及领导成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
(三)审计、稽查本会财务状况,审查年度预、决算和年度财务公报。
(四)对本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监督执行。
(五)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办公及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年度会费标准:500元以上。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20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监事会,负责审计、稽查本会财务状况,审查年度预、决算和年度财务公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系非营利性公益团体,不允许挂靠和兴办与本会宗旨无关的经济实体。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