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慈善总会换届选举办法

唐山市慈善总会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唐山市慈善总会的组织建设,规范组织程序,根据《唐山市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慈善总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换届选举工作在换届工作筹备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总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换届选举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人员的代表性。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总会秘书处充分酝酿并征求部分代表意见报换届工作筹备领导小组同意提出建议名单,经会员投票表决通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选举有效。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总会秘书处充分酝酿并征求部分代表意见报换届工作筹备领导小组同意提出建议名单,经会员投票表决通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选举有效。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在理事中产生。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经总会秘书处研究报换届工作筹备领导小组同意,按《唐山市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理事必须超过应到会理事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通过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理事2/3同意方可当选。

第八条  本办法于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