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慈善总会会费管理办法

 

唐山市慈善总会会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及财政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凡已办理入会手续,并经本会正式批准的会员,均应缴纳会费。交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本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每年5000元;

(二)理事每年1000元;

(三)单位会员每年200元;

(四)个人会员每年20元。

三、会费收取

      会员会费按年度进行缴纳,一年缴纳一次,一次缴纳一年会费。可以直接交到本会秘书处(或汇款)。(本会银行账户名称:唐山市慈善总会,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唐山学院路支行,银行账号:132060900018150055575);新入会的会员需在入会之初交纳当年会费。

      如有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本会申请缓交当年会费,经核实后可批准,待会员情况好转后补齐会费。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用途

      本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围绕本会宗旨而开展的活动、办公开支及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本会的会费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侵占和私分。

五、会费管理

      本会设立独立账户,具备会费收支账册,配备财会人员,加强会费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支出程序

(一)支出5000元以下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秘书长审批;

(二)支出5000元至10000元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三)支出1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讨论研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七、监督管理

      本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机关监督。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唐山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三)本办法经社团登记机关审核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