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唐山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唐山市慈善总会(英文名 Tang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TS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和唐山人民的抗震精神,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广泛筹募慈善资金,大力开展慈善救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公平、文明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北省唐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有关规定,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接受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协助政府开展社会救济和抚恤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资助和兴办各种社会福利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
(五)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促进基层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本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
(七)宣传与调研。通过各种媒体和形式,组织慈善宣传,传播慈善文化,增强公众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研究,探索符合国情和地方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八)指导与建议。指导本会会员的工作,促进本市县(市)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诉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
(四)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唐山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会长和副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