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慈善总会 会费管理办法

唐山市慈善总会

会费管理办法

(草案)

 

一、总则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民政及财政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凡已办理入会手续,并经本会正式批准的会员,均应缴纳会费。交纳会费是本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本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费标准

)副会长年度会费5000以上;

理事年度会费1000元以上;

(三)单位会员年度会费200元以上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20元以上。

三、会费收取

会员会费按年度进行缴纳,一年缴纳一次,一次缴纳一年会费。可以直接交到本会秘书处(或汇款)。(本会银行账户名称:唐山市慈善总会,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唐山学院路支行,银行账号:132060900018150055575);新入会的会员需在入会之初交纳当年会费。

如有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本会申请缓交当年会费,经核实后可批准,待会员情况好转后补齐会费。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费用途

本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围绕本会宗旨而开展的活动、办公开支及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本会的会费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侵占和私分。

五、会费管理

本会设立独立账户,具备会费收支账册,配备财会人员,加强会费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支出程序

(一)支出5000元以下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秘书长审批;

(二)5000元至10000元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三)1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讨论研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七、监督管理

    本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机关监督。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唐山市慈善总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唐山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三)本办法经社团登记机关审核后生效。